民法典宣傳月丨安全穩健理財,這些法律提示千萬別錯過!
2024年5月是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為了加強對民法典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識,推動民法典的實施和遵守,近日,《人民法治》雜志社旗下新媒體平臺“人民法治之聲”就如何安全理財這個話題專題采訪了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長楊成龍和法官劉茜倩。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是金融理財糾紛的損失承擔原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自主選擇,是風險分擔的重要依據。法官為大家提示了如何能夠安全穩健的理財,這些法律提示千萬別錯過。
01
Q: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理財類商品時,金融產品銷售者會要求消費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用來評定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在金融服務法律關系中,這種《評估問卷》的作用是什么?銷售者有怎樣的義務?
填寫《評估問卷》是金融機構了解投資者的重要方式,主要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風險偏好等信息,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適當分類。根據風險評估問卷的結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一般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等,而理財產品一般也會按照由低到高劃分為低風險、中低風險、中等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的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等級,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可選擇的產品類型不同,從而防止消費者選擇風險高于自身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
發生糾紛時,若賣方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時,我們也建議金融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如實認真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偏好,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制定理財策略,選擇與自身條件相匹配的風險等級產品,防范理財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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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院在審理投資者因購買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所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時,對于代銷類金融理財產品,如何認定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金融產品銷售者承擔怎樣的義務?在什么情況下,這種義務可以減輕銷售者的相應責任?
代銷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合作機構委托,在本行渠道向客戶推介、銷售由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此時銀行為該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
針對個人投資者而言,雙方之間為產品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針對機構投資者,其雖不能直接認定為消費者,但銷售機構在代銷過程中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等金融服務,消費者與銀行之間具有較高的信賴關系,這就要求銀行建立高度的謹慎勤勉和規范的自律機制,銀行應盡到與客戶的信賴相符的為客戶利益而行為的多層次、多類型的義務,包括事先嚴格審查代銷產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如實宣傳產品等。
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經常難以區分銷售機構和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關系,不知道該向誰主張權利。對此,如因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的,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或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銷售機構未履行適當性審查等義務時,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3
Q:隨著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的普及,金融案件中的大量電子證據存儲于賣方機構,司法實踐中存在買方舉證難、裁判者認定難的困境。對此,西城法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經驗?
這是一個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在金融案件中,與金融機構相比,金融消費者存在能力弱導致的信息不對稱等情況,由此產生因舉證困難引發的訴訟風險。例如,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時僅能通過金融機構的介紹了解投資去向和底層資產、增信措施等信息,金融機構并不向消費者披露售前盡職調查的詳細情況,消費者完全不掌握售前信息。若消費者基于項目運轉過程中了解到的底層資產問題主張金融機構未履行售前盡職調查義務,此時,我們要求金融機構對其認真、全面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包括查閱、訪談、實地調查、列席會議等方式。盡職調查為金融理財類產品管理人的重要義務,如果管理人的盡職調查沒有達到上述標準,可能導致產品出現完全無法兌付的風險,此時,管理人因違約行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我們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兼顧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可能性、難易程度、程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對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做一些平衡,由此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4
Q:北京市西城區聚集了1900余家各類金融機構,175家總部企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113.6萬億元,占全國的34%。西城法院涉金融理財類糾紛有哪些特點?伴隨金融、證券業發展,有哪些新的變化值得關注?
金融街作為集決策監管、標準制定、機構總部等的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和金融基礎設施承載地。自2017年正式揭牌入駐金融街以來,金融街法庭一直致力于服務保障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設。
在對案件系統梳理、深入分析后,我們發現,涉金融理財類糾紛主要呈現如下特點:一是爭議焦點相對集中。案件80%以上的爭議問題集中在投資管理階段,另有12%爭議問題集中在銷售推介和清算退出階段。其中,適當性義務、受托人責任邊界等問題為核心爭議。二是金融創新多業態促使理財糾紛多樣化。多種投融資服務業態整合推出,產品結構設計日益復雜,催生出新的糾紛類型。三是產品風險外溢特征明顯。某支理財產品出現擠兌暴雷等情況,往往引發多個糾紛,涉訴主體眾多。
2023年5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成立,標志著金融強監管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將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作為重點,提出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釋放了強監管、嚴監管的信號,金融監管部門正在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性監管等要求。
在強監管的背景下,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一是“剛兌”預期被打破,大眾理性投資導向更為凸顯,強調社會公眾對金融理財產品風險收益有理性評估,買者自負,逐步強化理性投資。二是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保護理念更加凸顯。隨著金融理財交易架構愈發復雜,對如何實質性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金融政策與司法規則協同銜接更加突出。金融監管規定的密集出臺,豐富了司法審查不同機構時可資依據的規則供給。
05
Q:今年,最高法報告提出要助力加強金融法治建設,一體做實解糾紛、防風險、促治理。請您介紹北京西城法院“金融糾紛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的運行情況,以及該機制取得的工作成績、遇到的困難。
西城法院轄區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案件收案量一直在全市居于前列。近年來,西城法院抓住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契機,探索形成金融案件“一站式”解紛新模式,將出現逾期、符合起訴條件、尚未正式起訴的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納入金融糾紛司法確認范圍,通過“提前介入、全程監督、預先審查”一體化聯動,強化行業調解、人民調解和司法確認的緊密對接,實現金融糾紛一站式高效化解。
自2020年7月以來,通過以上機制,在訴前化解糾紛17811件,形成司法確認13506件。幫助近2萬名群眾挽回信用,幫助金融機構成功回款數億元,為各方節省訴訟費用千萬余元,并實現了轄區內金融案件的逐年下降。
我們認為我院探索形成的金融糾紛訴源治理新模式具備以下優勢:一是縮短解紛周期,降低解紛成本。一站式網絡司法確認,當事人無須來現場,即可形成調解協議并獲得生效文書,訴訟周期平均縮短3個月。同時,司法確認不收取訴訟費用,有的案件中為當事人最多可節省訴訟費數萬元。二是還款方案柔性化、司法保障剛性化。欠款人通過訴前協商能夠得到息費減免或分期還款優惠政策,降低了即時還款壓力,拯救欠款人信用、社會效果好。三是群眾選擇意愿高、調解概率大。能夠在訴前階段取得聯系的欠款人有92%選擇以該模式化解糾紛并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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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審判的重點工作在于要依法妥當解決糾紛,還要履行風險防范化解職責。對此,西城法院有哪些新舉措?要在哪些方面發力?
一是抓牢審判管理指標,提升司法質效。確定金融理財糾紛辦案質效指標要求,緊盯法定審限內結案、案件平均審理時間等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的重點指標;加強基金、信托等領域糾紛數據分析,及時識別、解決新類型問題。二是抓強專業能力建設,樹立裁判規則。設立8個精審團隊,對新型、疑難、復雜金融案件進行專業化審理;舉辦“一案一精品”示范庭審活動,對新類型產品的案件加強研究和案例培育。三是抓實能動司法理念,促進金融治理。建立健全司法建議“制發—整改—反饋”機制,圍繞金融理財領域疑難問題和苗頭性風險提出對策建議。積極推動糾紛訴源治理,擬與駐區大型金融機構建立糾紛預處理聯動機制;建立多元解紛機制,將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相結合,助力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護航金融發展。